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553号
原告: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元,由天桥区天源五金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