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295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7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女,汉族,1947年9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审理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承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