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231号
原告:浙江神霸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龙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7758324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松阳县。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原告浙江神霸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以(2020)浙0803民诉前调1938号受理,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6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神霸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