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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与丰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209号
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836号昌江区政府主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20145513131。
法定代表人:徐海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紫云南大道恒天星城892-900商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239368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诉被告丰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水务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