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5民初42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239368069,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紫云南大道恒天星城892-900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振强。
被告:杨东海,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钟昭碧,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刘志彬,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尚水建设有限公司、杨东海、钟昭碧、刘志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铨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罗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