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
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上诉人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请求申请及撤回起诉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74元,由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御景华庭项目部、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