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3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1980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现住四川省九龙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5栋现代之窗9楼D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1988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88号1号楼1-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941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277735576。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冠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169号1楼附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4U71T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竹县信任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原审被告四川冠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