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盛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7989号 原告:成都盛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0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环中路88号1号楼1-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皂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盛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盛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