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民申1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交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嘉捷·BDA企业汇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瑞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3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曲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