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一里**
法定代表人:息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勇,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滨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中市街****
法定代表人:黄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和印山路交叉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陶炜,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滨江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92元、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92元、马鞍山市滨江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9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赵丽萍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婷婷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