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明珠东路。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上诉人盐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盐城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多交的236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