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特4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市华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建安公司称:(一)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是由中加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中加公司没有就仲裁条款向建安公司进行解释及提示,未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在磋商中也未提及仲裁事项。建安公司不知道该仲裁条款的存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安公司不知道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未就仲裁达成一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属无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案纠纷应当由双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四)中加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建安公司已向江西省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目前在侦查中,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综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中加公司答辩称: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上述合同及仲裁条款。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认定讼争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建安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做出(2018)粤0104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认定:讼争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该合同第40条约定,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仲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裁定已经生效。
在庭询时,建安公司述称,其无法向法庭提交刑事立案通知书。中加公司述称,江西公安部门没有就本案纠纷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前述民事裁定认定涉案仲裁条款属有效的仲裁条款。建安公司指称涉案纠纷属刑事案件,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纠纷立案进行侦查。建安公司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华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其与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4月24日《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