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知民初854号
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