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1910号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