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5民初2218号
原告:吴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