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财保138号
申请人: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务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兵,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交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
申请人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交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国都建业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兴祝
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