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59180704Q,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发展大道雅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勇政。
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2层-16层。
法定代表人:叶洪孝。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812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3830.69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8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87.6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64768.69元(含利息357元、迟延履行金581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141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8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8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