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384号
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安林加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安林加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788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安安林加物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安林加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473.8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6807元(其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105000元、一般债务利息8316元、迟延履行利息3491元),收取被执行人西安安林加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费1666.8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3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