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30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808元,由原告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晖
书记员 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