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639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盈谷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做出(2019)皖1502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盈谷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55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盈谷商贸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55万元的冻结(保留对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5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宜昌盈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4640.42元;
二、解除冻结宜昌盈谷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雅邦金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
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开功
书记员 刘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