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69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祥路**A、B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贻章,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人仲案[2021]第0620号裁决,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闽0206民初4395号。***不服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人仲案[2021]第0553号裁决,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与(2021)闽0206民初4395号案件之间存在牵连性,为便于案件审理和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206民初43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樊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