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449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祥路**A、B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贻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涛,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1年6月18日和2021年7月12日就其与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分别作出了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1989号、[2021]第2227号裁决书。***均不服上述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受理为原告***与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闽0206民初11364号]和本案。上述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提起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闽0206民初11364号]审理。
审 判 员 李艳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钦红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