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帷森(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民申2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3号737室。
法定代表人:官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祥路59号A、B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源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宅村。
法定代表人:方耀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阳,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高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厦门源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源顺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高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半个月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恶意违约私下交易,应当按照一个月租金支付中介费。一、二审判决源顺公司不用支付中介费,没有事实依据。居间委托书和电话录音照片等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关系。还可以证明**公司与源顺公司应当按照中介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予以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公司的股东是**香港公司,姚国育只是**香港公司的董事,并非投资人。涉案的中介合同是姚国育与高鹏置业签订的,与**公司无关。高鹏公司没有提供居间服务,就是带**公司的人员看了一下厂房。且当时的房源信息是公开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费用,没有理由支付额外费用。
源顺公司提交意见称,源顺公司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高鹏公司主张其与源顺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事实依据是《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上并无源顺公司的印章或授权人员的签字,而高鹏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无法确定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此,高鹏公司主张其与源顺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原判决要求**公司支付7万元违约金,系原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对双方之间责任的裁量,应当予以尊重。高鹏公司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一个月租金支付中介费,系高鹏公司单方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再审事由。综上,高鹏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挺
代理审判员冯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溪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