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426MB274798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供销忠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前**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426MA3N3XPB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原县供销忠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鲁1426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供销忠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原县供销忠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