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财保37号
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426MB274798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江山国际学校。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区***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426MJE937420G)。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原县江山国际学校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江山国际学校银行存款53000元。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江山国际学校银行存款53000元。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