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10号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女,汉族,1998年2月7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1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5696.2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495696.26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陕0113民初2108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5696.26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495696.26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