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5号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四川衡立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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