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州创远(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2506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州创远(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MBG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州创远(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8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84,760.0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23年4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3年5月5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684,760.0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1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