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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680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7.94元,减半交纳6308.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