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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0691号 原告: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