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彬县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4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彬县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新民镇水北村。 原审被告: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 原审被告: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 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彬县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眉山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