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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07民初1342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7月5日,本院受理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对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川0107破21号决定书,决定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某乙公司管理人。***作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提交了书面代理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支付拖欠某甲公司的货款1201741.26元;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及资金利息(以120174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某某-xx(xx)xxx的《叠合板采购合同》,约定温江某某地块3(含示范区)总包工程、温江某某地块4总包工程由某甲公司提供叠合板及预制楼梯构件并约定了结算与付款等内容。某甲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开始供货,于2021年7月20日供货完毕。供货完毕后,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的要求将本工程的供货结算表递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一直未将结算表返还某甲公司,货款结算金额合计为4015731.86元,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计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300000元,并向某甲公司供应钢筋材料折合货款1513990.6元,两项合计2813990.6元,剩余1201741.26元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至今未付款,某甲公司多次催促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支付尾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系某丙公司代某乙公司履行,认同某丙公司的答辩意见。2.案涉项目并未办理结算,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并未成就。3.某乙公司已按约支付了进度款,但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开具已收款项的发票,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即便某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主张的资金利息过高。 某丙公司辩称,1.供货完毕后,某丙公司并未收到某甲公司的结算表,案涉合同约定的是暂定总额,结算需根据设计图以及混凝土、钢筋价格涨跌幅度进行价格调差,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最终付款应以某乙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为准。2.某乙公司已足额支付了70%的进度款,剩余30%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应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某甲公司开具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双方既未办理最终结算,某甲公司也未开具足额发票,某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某甲公司无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资金利息。3.即便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某甲公司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当予以减少。4.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已付款2813990.6元,某甲公司仅开具了1742149.01元的发票,某甲公司应当将已付款金额的发票开具给某乙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6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叠合板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某某-xx(xx)xxx],约定:工程名称为温江某某地块3(含示范区)总包工程、温江某某地块4总包工程,甲方向乙方采购叠合板,暂定数量1800,含钢量140kg/m3,混凝土强度C30,不含税单价2345.13元,含税单价2650元,暂定含税价4770000元;构件数量最终以经乙方在四川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化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后的加工生产图和现场实际用量为准;含钢量以乙方最终的深化设计图纸为准,叠合板按平均含钢量计算单价;以上单价含140kg/m3钢筋,当钢筋含量±5kg(含5kg以内),单价不予调整,小于135kg/m3(不含)或大于145kg/m3(不含)后按每立方米构件中钢筋每增/减1kg,对超过/减少部分单价予以调整,调整按4.25元/kg(不含税)增/减,不足1kg忽略不计;混泥土为可调整材料,混凝土基价以2020年第0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一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的C30碎石粒径5-31.5mm含三环路以内工地运输费的“不含税信息价为561元/m3作为基准价,若“施工期信息价(不含税)”涨跌幅度小于或等于基准价的5%时,一律不调整:涨跌幅度大于基准价的5%时,按每立方米调整涨跌幅度超过5%以外的混凝土材料价差;如果当月混凝土信息价>(基准价×(1+5%))时,则产品单价上调差价为产品每立方米体积的混凝土施工期施工部位图算净用量×(当月混凝土信息价-基准价×(1+5%));如果当月混凝土信息价(基准价×(1+5%))时,则产品单价上调差价为产品每立方米体积的钢筋施工期施工部位图算净用量×(当月钢筋信息价-基准价×(1+5%);如果当月钢筋信息价 根据进度报表显示,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某甲公司供应预制构件楼板472.728m3,含税金额1252729.2元;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供应295.944m3,含税金额784251.6元;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0日供应110.796m3,含税金额293609.4元;2020年7月28日供应14.556m3,2021年4月27日至5月15日供应153.88m3,2021年5月完成进度计量389419.8元;2021年6月供应302.19m3,本月完成进度计量688993.2元;2021年7月供应204.607m3,本月完成进度计量466503.96元;2021年8月供应26.076m3,本月完成进度计量59453.28元,累计完成进度计量3934960.44元。***在前述进度表上签字确认。 经某甲公司统计,2020年4月至7月供应的预制构件方量分别为168.6m3、390.244m3、294.548m3、40.632m3,2021年4月下旬、5月上旬、5月中旬、5月下旬、6月上旬、6月下旬、7月上旬、7月下旬供应的预制构件楼板方量分别为35.928m3、55.632m3、105.252m3、108.1m3,151.158m3、135.599m3、69.008m3、26.076m3,合计1580.777m3;2020年4月至7月供应的预制构件实际含钢量分别为136.223kg/m3、142.103kg/m3、135.332kg/m3、138.1kg/m3,2021年4月下旬、5月上旬、5月中旬、5月下旬、6月上旬、6月下旬、7月上旬、7月下旬供应的预制构件实际含钢量分别为137.782kg/m3、135.814kg/m3、135.551kg/m3、136.383kg/m3、135kg/m3、135kg/m3、136.57kg/m3、139.882kg/m3。 根据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显示,型号为φ8--10的HRB400E螺纹钢筋2020年4月至7月的价格分别为3426.72元/t、3455.04元/t、3499.29元/t、3462.12元/t,2021年4月下旬、5月上旬、5月中旬、5月下旬、6月上旬、6月下旬、7月上旬、7月下旬分别为4500元/t、4864元/t、5745元/t、5082元/t、4890元/t、4829元/t、4631.21元/t、4957.77元/t;规格型号为C30的混凝土2020年4月至7月的价格均为529元/m3,2021年4月下旬、5月、6月、7月分别为480元/m3、483元/m3、483元/m3、478元/m3。 经计算,型号为φ8--10的HRB400E螺纹钢筋调差合价为124183.66元,规格型号为C30的混凝土调差合价-43412.24元。(详见附表) 庭审中,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均认可已付货款2813990.6元。某甲公司陈述已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1742149元的发票。某丙公司陈述案涉××号××号地块的主体结构已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叠合板采购合同》、进度报表、《工程造价信息》《PC构件计算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叠合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乙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经计算,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201741.26元(3934960.44元+124183.66元-43412.24元-2813990.6元)。合同约定剩余货款应于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01741.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辩称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本案认为,办理结算系双方的义务,本院在召开庭前会议后,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办理结算,但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仍未与某甲公司办理最终结算,相应的举证责任和不利后果,应由某乙公司承担,故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及资金利息,因案涉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开具足额发票,某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对某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丙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案涉项目由某丙公司具体负责施工及成本控制,并对***在本项目签收、办理结算货款等签字手续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款项的支付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制度,某丙公司应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1741.26元; 二、驳回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4元,由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24元,四川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表: 供货时间 方量(m3) 钢筋基价(2020.1月) 当月信息价 0.05 -0.05 调差 调差合价 砼基价(2020.6月) 当月信息价 0.05 -0.05 调差 调差合价 合同含钢量(kg/m3) 实际含钢量(kg/m3) 2020年4月 168.6 3628.5 3426.72 3809.93 3447.08 -20.36 -467.50 561 529 589.05 532.95 -3.95 -665.97 136.223 2020年5月 390.244 3628.5 3455.04 3809.93 3447.08 0.00 0.00 561 529 589.05 532.95 -3.95 -1541.46 142.103 2020年6月 294.548 3628.5 3499.29 3809.93 3447.08 0.00 0.00 561 529 589.05 532.95 -3.95 -1163.46 135.332 2020年7月 40.632 3628.5 3462.12 3809.93 3447.08 0.00 0.00 561 529 589.05 532.95 -3.95 -160.50 138.1 2021年4月下旬 35.928 3628.5 4500 3809.93 3447.08 690.08 3416.03 561 480 589.05 532.95 -52.95 -1902.39 137.782 2021年5月上旬 55.632 3628.5 4864 3809.93 3447.08 1054.08 7964.17 561 480 589.05 532.95 -52.95 -2778.82 135.814 2021年5月中旬 105.252 3628.5 5745 3809.93 3447.08 1935.08 27607.74 561 483 589.05 532.95 -49.95 -5257.34 135.551 2021年5月下旬 108.1 3628.5 5082 3809.93 3447.08 1272.08 18754.20 561 483 589.05 532.95 -49.95 -5399.59 136.383 2021年6月上旬 151.158 3628.5 4890 3809.93 3447.08 1080.08 22040.37 561 483 589.05 532.95 -49.95 -7550.34 135 2021年6月下旬 135.599 3628.5 4829 3809.93 3447.08 1019.08 18655.05 561 483 589.05 532.95 -49.95 -6773.17 135 2021年7月上旬 69.008 3628.5 4631.21 3809.93 3447.08 821.29 7740.14 561 478 589.05 532.95 -54.95 -3791.99 136.57 2021年7月下旬 26.076 3628.5 4957.77 3809.93 3447.08 1147.85 4186.84 561 478 589.05 532.95 -54.95 -1432.88 139.882 合计 1580.777 109897.04 -38417.91 140 137.4 含税价 124183.66 -43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