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6468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天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