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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6468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天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