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申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201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5号。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欣奕中医院有限公司(原名:郑州欣奕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146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天大科技园B9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郑州欣奕中医院有限公司、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护理师***出具的视频为证及工资明细单等,证明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郑州欣奕中医院、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是连锁经营的。2、***毕业证书有荣誉证书复印件三张,证明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郑州欣奕中医院、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是连锁机构。有新证据证明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证明***2017年春节前后为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证明郑州欣奕中医院、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是连锁经营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祛疤期间护理费79289元。 郑州欣奕中医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单位是在本案中作为不适格被告,首先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是合法工商登记的商户,是法律规定的独立个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单位同样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与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无任何经营和法律上的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判决已生效两年,同时各方权利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立案之时将我单位列为被告,原审法院查明后已依法驳回。申请人称其在该案原审中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因其公民身份未得到法庭准许,原审法院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并未违反任何法律事实和适用程序。综上,我单位与该案和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无任何法律关系,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主要理由是洛阳市西工区欣亦美容护肤馆系合法工商注册的商户,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事由该案申请人收款的时间是2018年4月24日民事案件再审申请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为除斥期,原判决生效已两年之久,早已超出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原审法院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提交新的证据,但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其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其他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后,***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本院对***申请再审的事由不予审查。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