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1民初1350-1号
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育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