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河某某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沧民初字第2193-1号
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小园村凤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有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工业配套园有泉路**(站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