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2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风化店乡小园村凤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有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科球伊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工业配套园有泉路**(站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审判员 宗 帅
代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