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

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21执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审判员 宗 帅 代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