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21执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审判员 宗 帅
代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