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河**省沧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安区**育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92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宗 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