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2233号
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侨经济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197836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锦湖大道**观心****楼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P8E9Q。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56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56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42.8元,由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