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

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97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都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430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侨经济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1978368L。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诉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114民初9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3625元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终2507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终2507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查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625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