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机有限公司、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970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都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430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侨经济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1978368L。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诉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3625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62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