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

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1133号 原告: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侨经济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197836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誉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灵空调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灵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7年3月1日。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保安部长,负责工厂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管理其他保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四、工资发放形式: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五、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3500元/月。 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以及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原告主张及证据:***自2021年2月3日起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2021年2月5日已旷工满3日属于自动离职。同时,***事是保安队长兼任安全主任,在职期间***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第二职业,对本职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2021年2月1日厂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6平方米,***没有巡查并及时发现火灾及报警,也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救火,属于严重失职,事后也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还顶撞上司,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而发出辞退通知书。原告认为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证据:1.《劳动合同》(2020年2月),劳动合同中第八条第(四)项详细约定了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包括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严重失职、隐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劳动合同还明确了被告知悉、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2.《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3.《安全主任聘任书》(2019年12月25日)、《安全生产责任书》;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记录》复印件;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6.被告的工资条汇总打印件;7.火灾事故现场情况照片、火灾事故报警记录截图复印件;8.《关于公司楼下***火灾情况的说明》;9.《关于公司召开消防事故问责会议经过说明》及《会议签到表》;10.《***日常工作表现说明》;11.被告2021年2月考勤记录打印件;12.2021男6月27日拍摄的火灾发生处的照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2、4、6无异议;证据3中的《安全主任聘任书》(2019年12月25日)不认可,其自2020年起已不是安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书》无异议;证据5有异议,未见过这些管理制度;证据7、8不认可,发生火灾地点在后门,当时其一人在前门值班,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证据9中的经过说明不认可;确认《会议签到表》上的本人签名;证据10不认可,内容不属实;证据11不认可,2021年2月3日是休息,2月4日、2月5日均有上班,但忘记打卡了;证据12的照片是公司厨房后面,不清楚是否火灾地点。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1年2月5日,是被原告违法辞退,最后上班至2021年2月4日,于当日晚上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证据:1.《辞退通知书》,内容如下:你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2月多次于上班时间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多条卖车信息,严重违反了你于2017年11月10日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第三项第六条“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以及第四项第一条中“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亲笔签署文件为证。你于2021年2月1日,在任职公司聘用的兼职安全主任及签字签署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效期间,因公司***下发生火灾严重失职,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你多次不服从直接上级合理的工作安排,并于2021年2月1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尊重上司,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制度罚款300元。综上所述,你已构成严重违纪。现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你:请与2021年2月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记录;3.员工保密协议书;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5.聘任书(2019年12月25日),证明其没有在上面签名,在仲裁时才第一次看到这份证据;6.2021年1-2月制造中心工资条、工资表,证明其2021年2月上班天数及工资数额。国灵空调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公司所称从事第二职业包含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工作而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证据2、3无异议;证据4、5无异议,公司已向***发放该聘任书;证据6不予认可。 本院认定及理由: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国灵空调公司 并无证据证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已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2021年2月5日前***也尚未构成旷工三日,国灵空调公司也没有以***旷工作出按其自动离职的处理,故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2月5日,即国灵空调公司向***发出《辞退通知书》之日。关于国灵空调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国灵空调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因此影响了本职工作。其次,***虽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该责任书中并无明确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无法据此衡量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需承担的责任,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已将聘任书送达给了***。国灵空调公司的《保安管理规定》生效日期是2020年8月1日,晚于***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无法证明公司已将该规定告知***,故该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失职的依据。故此,国灵空调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火灾事件中存在严重失职。第三,国灵空调公司提供的三份说明均是在辞退***后所作,签名的人员身份不明,即使是公司员工也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证据。第四,国灵空调公司在辞退通知中并未载明***存在旷工,故该事项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实际原因。综上,国灵空调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国灵空调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000元(3500元/月×4个月×2)。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2月20日。 八、仲裁请求:1.国灵空调公司向***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的加班费20000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0元);2.国灵空调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8000元。 九、仲裁结果:1.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国灵空调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国灵空调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赔偿金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国灵空调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赔偿金28000元,故国灵空调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赔偿金28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国灵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