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24执7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县香江路汇银未来城。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3420元。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
陪审员 雷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