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1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早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搬至山东省济南市,故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涉案《展示工程合同书》对争议解决的条款约定为“当双方对合同条款和相关文件出现异议,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有效。而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区XX室,属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