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7民初1768号
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2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源臣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