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3597644211Y,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华源河畔****8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6784971461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北路漳路**
法定代表人:***。
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14400元及赔偿原告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件的受理费和公告费8948元。因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仅有27272.21元,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先行冻结,我院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30892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卓格哈斯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