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兰执字第1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博兴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经理。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博兴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13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3845.13元。
本案在执行中,甘肃博兴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执行标的143845.13元,所有款项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13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