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

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504民初4040号
原告: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8914449X0。
法定代表人:王言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税志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顿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曜,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梯公司)与被告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美邻居三期业委会)、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龙马潭住建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被告美邻居三期业委会的负责人税志强、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159210元,并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损失至款清为止,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以其代管的维修基金直接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6日、2019年6月4日,原、被告先后两次签订电梯维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管理的小区进行电梯维修,合同金额分别为124895元、34315元。原告按照约定维修完毕后,因被告申请维修基金支付未获批准,故一直拖欠原告的修理费至今。
被告美邻居三期业委会辩称,维修电梯之前社区和街道相关工作人员都来进行现场查看的,业委会也张贴了公告,并由物业公司协助找业主进行了签字确认,维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在向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申请以维修基金支付过程中,因手续不完善而拖延至今。现同意由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直接以小区业主缴存的维修基金支付原告的修理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损失。
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述称:住建局为维修基金的监管单位,动用维修基金,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牵涉小区共用部位的物业维修,不仅仅只有维修基金一条渠道,业主委员会自有资金或者业主自行集资均可以解决,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第三人以维修基金直接支付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6日、2019年6月4日,美邻居三期业委会(甲方)与平安电梯公司(乙方)先后两次签订《电梯维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对美邻居三期小区的1、2、3号楼7台电梯进行承包维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分别为124895元和34315元,工程款由甲方按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申请以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支付,乙方收到第一笔50%维修基金后进行全面配件采购,之前乙方负责先采购部分急需更换的配件;乙方采购的配件到达现场需甲方两人以上代表进行验收、清点签字确认,更换下来的配件同样需甲方代表现场核实确认并回收;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合同附件还对维修配件明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平安电梯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电梯的维修服务,美邻居三期业委会在《电梯维修竣工验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维修项目分别在2018年11月18日和2019年6月30日竣工,并再次对维修明细及费用进行了确认。2019年10月15日,美邻居三期业委会委托四川东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两次维修项目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为161376元。
另查明,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由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监管。美邻居三期小区1、2、3号楼7台电梯涉及房屋面积35233.61平方米,业主总户数371户。上述电梯于2008年投入使用,因频发故障,泸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向美邻居三期业委会请示,要求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美邻居三期业委会邀请了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部分业主代表进行了现场查看,确认需要维修的项目,后将维修方案、维修基金使用分摊等进行了公示,并由泸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征求业主书面签字并整理相关手续报请申领维修基金。在社区和街道相关部门审核过程中,因业主签字材料真实性存疑,加之维修工程在前,申报材料属于后补,不符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程序规定,故该申报材料没有通过审核,导致平安电梯公司一直未得到维修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电梯维修合同》、《配件送达签收单》、配件到场及维修现场照片、《电梯维修竣工验收确认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书》、证人欧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电梯公司与被告美邻居三期业委会之间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平安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了电梯维修义务,并经原告美邻居三期业委会进行了验收确认签字盖章。因此,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应支付的维修工程款159210元并无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9210元维修工程款的请求。被告美邻居三期业委会只是业主选举产生的非法人组织,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基于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产生的合法债务应由受益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本案合同中约定维修工程款以维修基金支付,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本案符合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条件,但被告没有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等到维修基金拨付50%后才进行配件的全面采购,致使维修后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对此结果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作为维修基金的代管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审核,有自身的法定程序要求,在手续不全情况下,其本没有直接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但维修基金的性质为业主共有,系业主按照各自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交存形成,本案维修项目也属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只是使用程序上存在瑕疵,动用维修基金支付本案维修费用,从根本上说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而且对于维修项目和费用经过本院审理认定属实,可以避免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发生,不致于让监管目的落空。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在被告没有足够自有资金承担清偿责任,业主也不能自觉筹集资金支付情况下,不用维修基金支付维修工程款,则本案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困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第三人龙马潭住建局在被告不能以自有资金或业主自筹资金支付本案维修款时,应以该小区所涉及业主的维修基金代为支付,被告应协助提供具体业主分摊费用明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原告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159210元(此款由该业主委员会自有资金支付,或通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自筹资金支付,支付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
二、若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清偿,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其代管的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支付上述维修费给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提供所涉业主的费用分摊明细清单;
二、驳回原告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4元,本院减半收取1742元,由被告龙马潭区新界美邻居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