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去江阳西路8号楼3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8914449X0。
法定代表人:王言秋。
被执行人:龙马潭区国美绿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国美绿洲国际小区。
负责:毛云。
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龙马潭区国美绿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申请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薛 山
审判员 陈红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利国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去江阳西路8号楼3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8914449X0。
法定代表人:王言秋。
被执行人:龙马潭区国美绿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国美绿洲国际小区。
负责:毛云。
泸州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龙马潭区国美绿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申请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薛 山
审判员 陈红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利国